也許,與我們距離最近的暴力,正是由警方行使的權力與武力。警權一直為人所質疑,在 2014 年後就更是再次升溫。於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,黑人少年邁克爾·布朗無故被警員射殺,引起民眾激烈反抗,引發多日的抗議行動。2016 年,43 歲的黑人斯科特也於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遭警員射殺,同樣引發抗議活動。種族歧視的現實,在警隊引起的事件中表露無遺。

北卡羅來納州的警方,事後拒絕公布他們聲稱可證明斯科特對員警構成威脅的影片,因為他們會自行完成調查。「我已經多次親眼目睹並承受警察的暴行——不過,我當然無法證實事件。我無法證實,因為警察部門會監察自身,就好像它只會向自己負責一般。」作家詹姆斯·鮑德溫的說話,正好道出了警察的矛盾之處。自我監察,不向第三方承責,似乎是橫跨世界各地的普遍現象。

無獨有偶,2014 年的雨傘運動與 2016 年的旺角事件,同樣使香港市民對警隊的使用武力的手法投以質疑。諸如前沙田分區指揮官朱經緯,就在雨傘運動清場期間,揮警棍擊打途人,最終被判一項襲擊罪,判監三個月。不過,香港警隊以防止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為由,一直拒絕公開《警察通例》中第 29 章《武力及槍械的使用》,我們也無法由此衡量警隊行使的「合理武力」是否真的合理。

在美國,不少研究者積極研究警權問題,其中由 David Correia 及 Tyler Wall 所撰寫的 Police: A Field Guide 正是一例。書中從警察各項武器的使用出發,點明警察聲稱的武器效果與真實情況的落差,從而分析警隊的論述策略。「警察總是承諾改革。不過,改革不會止息警察的暴力,因為警隊改革一直而來,也只是以提升警隊形象為目標,藉此鞏固警察的合法性。改革從未直面警察作為致命力量的面向⋯⋯」從武器入手,揭示警方武力的實際操作,戳破警方語言的運作模式,也許正是剖析警察權力的一個入口。


警槍

也許,警槍正正是警察的代表,指認出警察工作本有的暴力性質。警察配有大量槍械裝備,從手槍到電槍、衝鋒槍、霰彈槍、榴彈發射器,按情況取用。即使警察並未拔出武器,配置在他們腰間的槍械,依然在在向旁人發出訊號,那是安全和秩序的象徵,那是危險和暴力的警號,只端乎你的角色。

在美國,每年有約 2000 人會被警察射殺。警察訓練充足,槍法具有保證,甚至有行業本身的射擊比賽,以標靶模擬真實場景,最快速準確地擊完標靶則能勝出競賽。警察的武裝程度引人關注,更有人主張廢除警察,擔心警察武力過大,將帶來影響深遠的問題。不過,在美國,大多數人依然支持警察,而愛好槍械的右翼組織更認為,武裝社會可以造就有禮的社會。隨着市民購入槍械,警察也有理由增設裝備,以便壓制。

不過,世界上還是有一些地方,警方配槍的問題依然是備受爭議的。按照研究警隊史的人,常會將一位 18 世紀的英國政治家 Robert Peel 視為現代警隊之父。但在他眼中,警察是不宜配槍的,以免警隊被誤作國內軍隊。許多要求改革警隊的人,都會借助 Peel 的看法,推動警隊解除武裝。

Police: A Field Guide 的作者認為,將警察的問題全部歸結於槍械之上,也許是太過簡化問題了,忽視警隊日常行使的暴力。廢除配槍,警方依然會肆意騷擾他人,作種族針對,同樣會以各種方法暗地裡行使權力。自始至終,警察都是以暴力服人的組織。


警棍

「警棍末端所蘊含的法律效力,比起最高法院的決定更為強大。」19 世紀以棍毆他人而臭名昭著的紐約警察 Alexander “Clubber” Williams 如是宣稱。對於警察而言,街頭或許就是法庭,而他們所遵從的法律也自成一套:以酌情權之名,按當場情況自行決定行動。

一方面,酌情權限制了警方的行動,只能以執行既有法律為目的,另一方面酌情權又賦予了警方如何實踐這個目標的無窮選擇。換句話說,只要警察能提供解釋,證明自己正在維護秩序,大多行徑都無法被定義為不合法。酌情權本身的設置,假設了警察有足夠的經驗、知識和技巧在現場決定行動,法庭一直拒絕定義何謂酌情權,以免限制了警方的權力,由是酌情權就成了警方自行定義的概念。在現場判斷中,警察可以自行決定何謂威脅、何謂緊急事件,甚至本來用以限制酌情權的法律概念如「相當理由」和「合理懷疑」等,反而授權了警方肆意干預的自由。相對於將酌情權理解為警察行使的權力,或許我們應該倒過來,將之理解為警察自行建構、維護的權力。

作為一項武器,警棍的設計顯然以敲打、重擊為中心。以木材或金屬製成的棍身,作用是毆打嫌犯,使人因痛就範。另外,警棍同樣具有威嚇作用,尤其於示威現場,防暴警察總會用警棍大聲敲擊盾牌,起震懾之效。從前,警棍曾是用以擊打頭部,令嫌犯因腦震盪而昏迷,從而不再反抗,後來因做法容易引致頭骨碎裂而撤換。現今,警察訓練指示警員不能攻擊頭骨、胸骨、脊骨、陰部等,只能以掃擊敲向具有大量神經群的區域,如大腿、手臂等。

警棍在處理社會運動時屢見不鮮,常用於參加集會的人士身上。按照警棍的戰術設計而言,顯然警棍並非用以減少罪案發生,而是一個特定的戰術決定,用以將「難以控制」、「妨礙治安」的人士以武力制服,迫使質疑警方權威的人聽話、溫馴。Police: A Field Guide 中指出,警棍的應用正好被包覆在警察改革的話語之中。這種話語將時間分拆設置成未開化的過往,以及更為文明的當下:譬如,運用警棍的個案,數字已經大輻下降,今日的警察訓練已更為完善云云……然而,這種說法從來不會質疑警察獨攬武力的情況,只會強調警察使用武力的好壞、比例,同樣地這也蒙蔽了,警棍依然是警察常設裝備,也在許多場合中加以應用。(在香港,根據香港法例 217 章《武器條例》,伸縮警棍屬於違禁武器,只配給執法人員使用,其他人士藏有或使用均屬違法。)無論警察聲稱有多友善、改革成效如何,警權的中心總是與鈍力外傷脫不了關係,警棍將一再攜同自身的歷史掛在警員的腰帶之上。


警犬

警犬的常見品種是德國牧羊犬或比利時瑪蓮萊犬,體型龐大,長相兇悍。警犬的存在,正好顯明了警察工作的狩獵性質:追捕、狩獵即是本性,將人類轉化成捕獵之物。幾乎全球所有大型警隊都會備有警犬,但警犬致使的恐怖卻較少人關注。

協助警員執勤的犬隻,受嚴密訓練,可以嗅出毒品、火藥、罪證等,也可以追截疑犯,嚙咬逃犯又或不合作的人。有時候,我們可以看見電視上展示警犬訓練的成果,扮演犯人的人員會戴起護臂,訓練員則吩咐犬隻撲前攻擊,一邊將演員拉倒在地,一邊咬噬手臂。我們無法知道的倒是,一般被咬人士並未配置護臂,傷口經常大輻毀損,傷者通常需要進行手術,甚或裝上假肢,而且被襲的情況形同被活生生吞食一樣。在美國,幾乎每天均有一樁警犬追咬事件,受害者多是疑犯,但偶爾也會發生意外,將途人咬傷。

當警隊將犬隻訓練成其中一員,犬隻就成為了警隊的武器之一,將其動物性的暴力納入麾下。警犬於 20 世紀初引入美國,主要協助警員的晚間巡邏,當時的警察管理層及媒體均表示,警犬可引起小偷及流浪漢的恐慌。將警犬引入的人士,將犬隻視為強力的新武器,可以嚇退並制服凶徒,也是有效的群眾控制工具。1960 年代,警方就曾大量運用警犬,對黑人民權運動中的示威者加以控制,讓犬隻隨意攻擊,最後因備受爭議而退場,將警犬的用途規限於巡邏和捉拿罪犯。

今時今日,美國警方將警犬以友善的形象包裝,指出緝毒與巡邏的功效,並指警犬「不辨顏色」,因而不涉及種族歧視。不過,警隊依然會使用警犬控制人群,比如密蘇里州弗格森因黑人少年邁克爾·布朗遭警員無故射殺,引起大型抗議行動,於此被警犬咬傷的統統是黑人。警犬正正觸動了人類某種根深蒂固的恐懼,害怕被他者捕獵,撕咬而死。麥爾坎·X 曾稱警察為「兩腳行走的犬隻」,而警犬與警棍正好證明了美國白人是「將人類加以禁錮的猛獸中最為殘酷的」;這種理解,大抵與我們所指的,唯命是從的「警犬」大相徑庭。


手銬

手銬是用以拘束嫌犯的用具,將已受控制的人士束縛起來,方便帶返警署、送到羈留設施。可以說,手銬正是監獄程序的首步,戴上手銬後,嫌犯就會從警車、拘留所、法庭一直走去,終於送入監牢。不過,手銬作為物件卻鮮少受到關注。

現代形式的手銬在十七世紀末才進入英語詞𢑥,其時警察權漸漸成為了管制貧窮人士及私有財產的中心組織。現代的手銬,無非是把以往繩索、鐵鍊、腳鐐、枷鎖等等換成先進的模樣,統合成一個更為標準化的拘束系統。雖然手銬只是簡單的工具,警察也受過訓練,以各種方式去束縛相關人士。即使警員絕少會在執勤時使用配槍,相對而言大多都曾使用手銬。

在使用上,手銬除了用以束縛以外,也同樣是屈使人因痛就範。某些手銬被設計成可以釋放電力又或藥物,令不服從的囚徒失去反抗能力。被捕時,警員會把被捕者手腕向後背屈曲,鎖上手銬,並常常維持這個狀態多個小時。與警方其他武器比較,手銬也許最能展示出,暴力正是警察日常工作的狀況,而將人置入無力反抗的狀態,也正是警方虛構出社會秩序的中心方法。

手銬一經鎖上,就代表了警方已經取得主導位置,被捕者只能任由警員擺布,無論在身體抑或心理上,均處於受壓迫的地位。Police: A Field Guide 中,作者也數算了不少駭人聽聞的事例,美國多地都曾出現警察濫權的案件,如先把嫌犯以手銬鎖起,再用掃把或槍柄末端雞姦,更曾有警員在巡邏時以手銬拘束女性,押到警車背後強姦。

有趣的是,警察常常也會抱怨,自己受法律條文所束縛,在英語裡的表達正好是 handcuffed by law。也許,這正好顯明了,警察早已預設了自己的立場,必然是站在主導的一方,而非受制、不得不任他人擺布的一方。

由於香港警方第29章「武力及槍械的使用」的章節仍未公開,我們難以判斷香港警方使用手銬的指引,只能從其他來源略知一二。據立法會 1999 年 4 月 28 日會議中,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回應議員質詢時,曾一度指出:《警察通例》規定,警務人員在以下情況才可以使用手銬:(一)確保有可能逃走的人的安全,和受到控制;或(二)保護自己或其他人,包括被約制者,免受傷害。及後,於 2010 年則曾發出內部通告,重申手銬只限向被捕人士使用,同年再發通告澄清,在執行拘捕行動以外,有兩種情況如包括懷疑有人精神紊亂,以及為履行警隊職責維持公安和防止有生命和財產受損時,也可以使用手銬。有批評指有關維持公安的理由定義太廣,擔心在示威或警民衝突中,即使巿民不涉暴力,警方也以對方激動為由而使用手銬。

(原刊《Sample 樣本》第八期〈(仮)和平時代的戰爭武器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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